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前言
近期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助理費案遭一審法院判決重判7年4月,其中律師否認構成貪汙的理由乃提出「大水庫理論」,即認為若公用支出大於所得時,則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或犯意。而究竟這個理論的背景事實是什麼呢?以及為何一審法院沒有採納這個理論呢?
什麼是「大水庫理論」?
此理論主要緣起於馬英九特別費案。我國於41年時設有首長特別費制度,對動支額度予以規範,當時首長特別費全部均需「檢據」核銷。但行政院後來於預算執行時,發現各級首長事實上難免有無法取得原始單據支出情形,故後續乃以函釋補充:若確實有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此項領據列報數額,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
此外,當時法令也未規定特別費應存入專款帳戶,即「特別費」也可以直接存入首長私人帳戶內,而這樣情形將因金錢之債具有不可分性,故一旦進入首長帳戶內,即已混合成為首長所有金錢之一部,而無從分辨到底哪一筆是「特別費」、哪一筆是[首長原本自己的存款」。
因此,若首長事後可以證明其確實有從自己帳戶內「因公」用完畢所有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即難認有貪汙之不法所有意圖或犯意。
所以,大概可以歸納出「大水庫理論」於適用上有幾個要件:
1️⃣ 金錢來源為「特別費」
2️⃣ 支出來自於首長個人財產
3️⃣ 因公支出大於或等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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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高虹安案一審法院不採此理論?
對照上述要件可以很明顯發現,高虹安案的背景事實跟大水庫理論所要處理的問題並不相同,所以判決理由內即謂:「‥‥其辯護人則辯稱:依『大水庫理論』,若公用支出大於所得,則無不法所有意圖,而被告高虹安上開費用支出,已超過起訴書認定之詐取金額,是被告高虹安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並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刑事判決為據。然上開判決案件所涉乃機關首長以領據列報『特別費』,其主觀上是否具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而與本案所涉『浮報公費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之基礎事實,迥然不同,自無比附援引餘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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