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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之區辨

已更新:2023年6月13日

撰文 / 葉日謙 律師


什麼是「限定繼承」?

依我國現行民法第1148條規定,目前繼承方式係以限定繼承為法定原則,即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積極遺產為限,始負清償責任,至於超出前述積極遺產以外之債務,繼承人即無須全額清償。然應予特別注意者,係縱使現行民法已改採限定繼承為法定原則,惟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繼承人仍不得有隱匿遺產、虛偽記載遺產清冊、意圖詐害債權人權力而處分遺產等情事且情節重大者,則例外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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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拋棄繼承」?

另參民法第1174條以下規定,所謂拋棄繼承,係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全部、一切、任何、所有財產、負債均一併拋棄,不論財產、負債之形式為現金、存款、保險、房屋、土地等動產及不動產皆屬之。倘若繼承人有意辦理拋棄繼承,需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管轄法院為之,並應同時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應特別注意者係,繼承權之拋棄依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僅可全部拋棄而不得部分為之,倘若繼承人僅為一部拋棄者,於法而言係根本不生拋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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