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到底在擔保房東的什麼權利?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專法》)」第3條第13款之規定,押金是指:「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
簡單來說,房客在承租所給付的押金,房東只能用在兩種用途:(1) 房屋因房客的行為受有損害(如毀損屋內設施);(2) 房東處理房客遺留物所生的費用(如房客大量垃圾沒清,就拍拍屁股走人)。
所以房東無法拿押金去抵我沒繳的租金囉?
針對這個問題,依上述《租賃專法》第3條第13款的規定,似乎如此,但《租賃專法》第7條第2項規定:「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而這條項所規定的「抵充債務」即包含房客未繳納的租金在內,這樣來看,房東好像又可以拿我的押金來抵充未繳的租金?
但注意看這條的規定,它的適用前提是「租賃契約消滅」,因此,只有當租期屆滿的時候,房東才可以主張要用押金來扣抵之前房客未付的租金,若是仍在租期中,房東則不得為之。
房東最多可以收多少押金?
依《租賃專法》第7條第1項明定:「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因此,若房東所收的押金大於這個數額就是違法,在簽約時可要特別注意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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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目前司法實務判決認為土地法第100條有關承租人積欠租金時,需先以押金抵扣後,仍積欠2期租金,出租人才能進行限期給付催告及終止租賃契約的規定,為租賃專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所以,押金的用途仍包含「抵扣欠繳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