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寓大廈的相關爭議中,常發生鄰居會隨意在樓梯間、頂樓或其它公共區域,未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就私自堆放雜物或為其它佔用行為,而究竟針對鄰居這類行為,該怎麼處理呢?以下從行政、民事及刑事方面,分別加以說明:
行政責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如住戶違反時,依同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管委會應予以制止,如其仍未改善時,得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而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時,依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對該住戶處以4-20萬之罰鍰,之後如仍未改善,亦得連續裁罰。
民事責任
對於住戶佔用公共區域的行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亦得視情形,依《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規定,向該住戶請求損害賠償,或其因非法佔用所享有之利益。
刑事責任
1. 阻塞逃生通道罪
如住戶所佔用之區域,係阻塞公寓內的逃生通道,而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時,依《刑法》第189條之2得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因而致人於死,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竊佔罪
如果住戶佔用的行為,具有「繼續性」(非一時利用而已)及「排他性」(排除其它住戶使用)時,則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得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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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是大樓住戶沒有擺放,但管委會擔心,事先準備通知單請住戶填寫這樣可以嗎?另外若住戶不填寫,可以寄存證信函給他,代表管委會通知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