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蕭啓訓律師
前言
依民法規定,若父母已陷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子女即負有扶養義務,而如果子女不履行的話,父母除可依民法規定向子女請求扶養費外,子女更可能涉犯遺棄罪。 遺棄罪規定於刑法第294條:「(第1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遺棄的對象為父母,依刑法第295條的規定,是可以再加重刑度至1/2,所以本罪的刑度算是蠻重,且性質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提告後縱使和解亦不得撤告,因此有必要好好瞭解一下本罪的構成要件。 /
怎樣會構成遺棄罪?
依條文規定如要構成本罪,被遺棄的對象必須為「無自救力之人」,而所謂無自救力之人,是指其人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非待他人之扶養、保護,即不能維持其生存者而言,並不以該人已陷於意識不清或瀕死狀態為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刑事判決參照)。 所以說,如果父母已罹患重病,且也沒有錢就醫或受他人扶養保護,縱使父母意識清楚,對之遺棄仍可能成立本罪。 此外,有實務見解另外強調,若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事實上尚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則不會構成本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2號刑事判決參照)。 /
父母以前都沒養我,我也有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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