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蕭啓訓律師
前言
接近年節,家家戶戶可能都會在家裡小賭,但小賭真的只是「怡情」?有沒有可能觸犯刑法賭博罪?而為避免踩到紅線,有必要好好了解一下刑法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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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 1. 有賭博行為
所謂賭博,是以偶然之輸贏爭財物之得喪的行為,換句話說,賭博行為本身具有「不確定性」。
而這邊比較有疑問的是,像是麻將,輸贏本身除具「不確定性」外,個人技術的好壞也會左右最後輸贏結果,這樣還算賭博行為嗎?
關於這點,有法院認為只要具有「不確定性」就會構成:「麻將輸贏之決定因子,深受抽牌、牌組好壞及換牌等不確定運氣因素影響,本質上具有射倖性,故同桌賭客間既相互約定以麻將勝負之偶然結果,以獲取輸家請客(支付檯費)等經濟上利益,足認其等主觀上確有藉上開輸贏行為以獲取財物之意,縱有部分賭客間尚無直接交付現金之行為,此顯與單純娛樂消遣之情形有別,仍屬賭博行為無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223 號刑事判決參照)
👉 2. 有賭博財物
這邊的「財物」指金錢及金錢以外有經濟價值的物品都算,動產不動產均包括在內。
但如果賭博的財物是為了供人暫時娛樂,依刑法第266條第3項則例外不構成本罪。例如:如果我猜拳贏了,你要請我喝飲料。
👉 3. 在公眾場所賭博
早期本罪的公眾場所,限於物理意義上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如公園,或大家可自由出入的室內);而於110年12月28日修法後,本罪的公眾場所已擴及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所以處罰的範圍已變得很廣,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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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室內賭博就都沒事嗎?
如果在一般人無法自由進出的室內賭博,雖然不會構成刑法賭博罪,但如果賭博的地方是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所,仍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最高可處9,000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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