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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兵役有什麼刑事責任?

作家相片: 嵐川法律事務所嵐川法律事務所

撰文 / 陳妏瑄律師


筆者先前常受民眾詢問:「不住在戶籍地,沒收到通知,沒有去點召,怎麼辦?」而有關逃避兵役的相關刑責均規定於我國《兵役法》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以下就簡單說明幾個有關逃避兵役刑責處罰的重點。


「役齡男子」指什麼?

依兵役法的規定,有中華民國國籍的男子,在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役齡男子。除非有其他免疫(如:身心障礙、有痼疾;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等情,詳第4條)或禁役(如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詳第5條)情形外,基本上都應該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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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妨害兵役」?

一、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妨害兵役是指妨害以下情形: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二、以下幾個常見行為可能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責最高可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不慎:

(一)未經核准出境,導致無法接受徵兵處理者。若核准出境後,逾期未歸,經通知仍未返國,導致無法接受徵兵處理者。

(二)接受徵召通知後,故意不按時報到或遲到,拒絕逃避徵召、參與兵役訓練或服役者。另,倘若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導致無法接受徵兵處理者,也可能誤觸刑典。

(三)兵役體檢時,提供虛偽醫療證明、家庭狀況或其他資訊,或故意毀傷身體或以不正當方法變更體位,藉以捏造免役、緩召等逃避兵役理由者。

(四)故意找人頂替完成兵役義務者。

(五)賄賂公務員以獲得特殊待遇等不正當手段影響徵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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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追訴期?

依照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因此,若逃避兵役,在犯罪行為終結的20年內均可能被起訴,而因我國役齡男子到36歲,故犯罪追訴期很有可能一直到56歲才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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