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上回談論發生車禍「當下」所應該要特別的注意事項後,本篇就繼續探討車禍事故處理「後」,又有哪些事項應該要特別注意呢?
1. 申請車禍資料
依道交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3款的規定,在車禍7日後,得請求警方給予閱覽或提供車禍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在車禍30日後,得向警方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下稱初判表),而透過這些資料,將更有助於釐清車禍肇事現場。 但此處要特別說明的是,雖然初判表上警方會記載可能的肇事原因,但警方並非專業的鑑定機關,所以這份資料充其量只具「參考作用」,其本身並不具有拘束力。
2. 申請車禍鑑定
承前點所述,初判表並不是專業的鑑定報告,因此,如果要確實釐清雙方肇事責任,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應在車禍發生後6個月內向當地車禍鑑定單位申請鑑定。 就效力面來說,如果將來進到訴訟階段,雖然法院也不受到車禍鑑定報告的拘束,但它畢竟還是專業鑑定機關做的,所以,就事實面來說,法院原則上還是會尊重該份鑑定報告。 因此,車禍鑑定報告的效力可是大於初判表許多,而成為訴訟成敗的關鍵,所以,如果對於車禍鑑定報告不服,依照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0條的規定,切記要在收到鑑定報告後30日內向該轄區之覆議會申請覆議喔!
3. 申請保險理賠
保險理賠主要可以區分為「人傷」及「車損」: 就「人傷」部分,因我國規定汽機車均應投保「強制汽機車責任險」,而此種保險的目的主要是在賠償「受害者」,因此,理賠方式實際上是「受害者」向「肇事者的投保公司」請求理賠(即交叉理賠),至於如何查詢肇事者是向何保險公司投保強制險,則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 於查詢肇事者是向何保險公司投保強制險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應在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而依同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申請資料均已備齊,則保險公司於10日內即應予理賠,因此,理賠速度可說是相當迅速的。 就「車損」部分,如有另外投保如「車體險」之任意險,則依照保險法第58條的規定,也應該在車禍後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喔!(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4. 解決紛爭
A. 私下和解 因私下和解並沒有公權力的介入,故私下和解在法律上只是屬於「民事契約」的性質,因此,如果將來對方沒有依照和解契約去履行責任時,並無法拿該和解契約直接去做強制執行的!(除非另外去做公證) 此外,在肇事責任未釐清以前,如果雙方逕行私下和解,保險公司對於和解內容,可不一定要買單理賠的。所以,關於車禍紛爭的解決,應盡量避免私下和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B. 調解 如雙方均有調解意願,則可以選擇向鄉鎮公所或法院聲請,而一旦調解成立,它可是與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亦即,雙方日後不得再就該車禍事件加以爭執,且當一方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時,則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自身債權;又於調解當日,亦宜通知保險公司是否派員到場參與,以免影響後續理賠機制。 C. 訴訟 若調解不成,萬不得已只能進入到訴訟階段,而提起訴訟可是要注意時間的啊! 就民事部分(處理「金錢賠償」部分),因車禍事件屬於侵權行為,故依照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規定,在知道肇事者是誰後,必須在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以免對方以「時效抗辯」為由,而使自身獲致不利結果。 就刑事部分(處理「刑事咎責」部分),若車禍事件有人死傷,則將會涉及肇事者是否應另負刑事責任的問題,而如果是要對肇事者提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重傷」等罪時,因這兩條性質上是屬於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要有人「提告」,整個刑事程序才會合法),則應特別注意在知道肇事者是誰後,必須要在6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整個刑事程序才會合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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