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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到凶宅怎麼辦?

已更新:2021年3月31日

前言

相較於其它房屋瑕疵(如漏水、海砂屋)都可以透過勘驗或鑑定的方式查知,而凶宅從外觀上根本難以察覺;且凶宅又不像其它房屋的瑕疵,將直接影響房屋安全性或住戶健康,故基於以上特性,而衍生出相關買賣糾紛。

因此,究竟什麼樣的房屋才算是凶宅?它可以算是房屋的瑕疵嗎?若是,買受人又應該如何主張相關權利呢?以下就一起來探討吧!


什麼是凶宅?

關於什麼是凶宅,民法及相關法規上並沒有定義,對此,內政部於97年7月24 日,曾做出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認為應該要滿足下列要件,才能稱之為「凶宅」,而法院也多會參考該函釋之意見來認定: 1. 事件:限於兇殺及自殺致死(不包括自然死亡) 2. 時間:發生在賣方持有產權期間 3. 地點:須陳屍在專有部分;或者在專有部分求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


凶宅可以算是瑕疵嗎?

討論這個問題的目的,在於買受人發現買到凶宅後,可不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的相關規定。 對此,實務見解多認為,買到凶宅將對心理層面產生負面影響,且交易市場上也會因為此類事件,而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因此,是否屬於凶宅,應是房屋交易之重要資訊,出賣人自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買到凶宅應如何處理?

承上所述,既然凶宅也屬於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範疇,則縱使出賣人也不知悉該屋是凶宅,買受人仍可以民法第359條的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買賣家金。 此外,如出賣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時,買受人亦可以依不完全給付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 · #凶宅 #物之瑕疵擔保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法律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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