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陳彥仰律師
性交易的規範
「性交易」在我國目前是違法的,我國性交易處罰可分為刑罰(刑事責任)與行政罰(行政罰鍰)。而刑事責任,只有經營性交易的業者(例如:提供場所者、馬伕等)才會受到處罰,原則上性工作者與嫖客並無刑事責任,但仍有行政罰鍰(只是原則喔,例外後面會介紹)。 👉參考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
與未成年人援交仍有刑事責任
如果是與未成年人(即18歲以下之人)合意性交易,仍有刑事責任,且刑度頗重,不得不慎。 (註:此部分是指合意的性交行為,如果非合意的性交行為仍應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參考條文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0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各年齡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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