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李亞璇律師
前言
一般人認為擔任刑事被告,認罪或自白與否應該是到地檢署或法院應訊時首次會遇到的問題;而是否認罪或自白,除會影響將來程序走向外,審判的結果也有相當大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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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與自白
(一) 自白: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之坦白陳述而言。但對法律上之評價,或對阻卻責任、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辯解,仍為自白。
(二) 認罪: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之坦白陳述以及對於法律上之評價不予以爭執。
👉 簡言之,如果有認罪則亦有自白;但自白不等同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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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別錯過這時機—特別刑法之規定
特別刑法規定-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應減輕法定刑至二分之一或免除其刑。
例如: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則法院須宣告在3年(計算式略為:7年÷2)以上之刑期。
【特別刑法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偵查自白+審判自白) 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6條(偵查自白+審判自白) 減輕其刑;
◆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偵查自白+繳不法所得) 減輕其刑;
◆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偵查自白+審判自白+繳不法所得) 減輕或免除其刑;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6條(偵查自白+審判自白+助查獲共犯) 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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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有特別刑法之規定,自白或認罪-法院仍有機會從輕量刑
依刑法第57條其中一款規定,法院會依照被告之犯後態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般人認知,被告法院如坦承犯罪或自白,法院有可能因被告之犯後態度良好,於法定刑內從輕量刑;故在審判中認罪或自白均有獲得較輕刑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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