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法條怎麼規定?
侮辱公務員罪規定於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單從法條規定來看,本罪的成立好像非常容易,也就是只要有罵公務員的行為就會構成本罪,但如果成罪這麼容易的話,會不會又過度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呢?
所以,針對這個問題,憲法法庭即以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書針對本罪的成立要件進行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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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認為要構成本罪,需符合兩個要件才可以
👉 1-需具備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
憲法法庭指出並「非」人民對公務員發表侮辱言論,就一定具有妨礙公務的故意,仍應就個案判斷。
但憲法法庭也不是說公務員應該要無限度地忍受遭民眾辱罵,其指出若公務員已先為制止,但民眾仍持續辱罵時,則可認定應具本罪犯意。
👉 2-該辱罵行為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
憲法法庭指出:單純之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之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之不悅或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會因此妨害公務之後續執行。因此,是否符合此要件仍應就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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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為何要限縮本罪的成立空間?
憲法法庭認為為貫徹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本精神及原則,國家對於涉及公共事務言論之內容及觀點,原即應盡可能保持中立,容許各該言論內容或觀點在言論市場中相互論辯、競爭對抗,而不應偏袒一方。
尤其,我國過去威權統治期間,長期以刑罰手段箝制言論,致有人民動輒言論成罪、偶語入獄的慘痛經驗,民主化後之國家對於質疑、批評政府公權力行使之言論,亦宜抱持較寬容之態度,以確保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最大限度保障不致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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