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網路發達,賭博方式也從線下轉至線上,而究竟參與線上博弈的玩家會不會涉犯賭博罪呢?以下就一起來研究看看吧!
賭博罪的要件是什麼?
賭博罪規定於刑法第 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因此,如要構成賭博罪主要須滿足以下兩個要件:
1. 地點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例如:公園、餐廳、飯店、百貨公司...等等都是。所以,如果是邀請特定人到家中賭博,因住家非公眾得自由出入的場所,所以不會構成本罪。
2. 以博取財務為目的,非僅供暫時之娛樂
如果賭博行為雖然在公共場所,但若其目的只是為了暫時性的娛樂,亦不會構成本罪。例如:跟朋友在公共場所打賭明天會不會下雨,輸的要請對方喝飲料。
網路世界算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嗎?
這個問題也是參與線上博弈的玩家,是否構成賭博罪最關鍵的問題。而針對這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4號刑事判決給出的回應為:不是!
因最高法院該則判決認為:參與的玩家是透過個人的帳號密碼連線至線上博弈的網站,而賭博的過程中,為玩家跟對向參與賭博的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並無法知悉他們在從事對賭之情事,因此,整個賭博過程中並不具有公開性,而與法條所規定「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情形不同,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參與線上博弈的玩家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
參與線上博弈真的就沒事嗎?
雖然最高法院上開判決認為,參與線上博弈的玩家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但玩家視具體情形,仍有可能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此外,法務部為了避免現行賭博罪的規定無法涵蓋線上博弈的情形,因此,在去年也針對本罪提出修正草案,認為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參與賭博者,亦應構成賭博罪,所以,針對這個問題的後續發展,亦值得繼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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