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拿去公證有什麼好處?
身為房東,最怕的不外乎就是房客不繳租金或到期不搬走,而當房東遇到這種情形,除了走訴訟之外,還有沒有更簡便的方式呢?答案是有的,也就是:把租約拿去公證。
因為,依照《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亦即,房東得在租約內記載,承租人應依約給付租金,或租期屆滿時應交還房屋,如不履行時,應受強制執行等類似字樣,而當房客違反時,就可直接跳過訴訟程序,拿著公證書去做強制執行囉!
另外約定的違約金,也可以做強制執行嗎?
答案是:可以的。依照《公證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違約金之給付,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將其違約事實及違約時應給付之金額,於公證書內載明。」
舉例來說,如果租約內約定:「房客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房客應支付按房租某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時,到時房客違約時,也可以針對違約金對房客做強制執行。
租約到期,雙方另外延長部分,還有公證效力嗎?
答案是:否定的。依照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838號判例:「依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應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時,固得依該公證書執行之,若約定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合意延展租賃期間,則該公證書原定給付之執行力,即因而歸於消滅。於延展期間屆滿後,自不得再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簡單來說,公證所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於租約屆滿時即歸消滅,故如要就延長租約部分,取得強制執行效力,則需另為公證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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