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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不可靠?停止親權換人罩!

  • 作家相片: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 1天前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撰文 /李亞璇律師


什麼是「親權」?

一般人俗稱「監護權」,亦指民法為使父母盡其保護教養子女之權利、義務,仍賦予父母有種種之權利,例如:懲戒權、居住所指定權、法定代理權、財產之管理權與處分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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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父母會被停止親權?

一、 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例如:遺棄、身心虐待、未讓兒童少年進行國民教育等)


二、 對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行為或犯罪行為。


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四、 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


五、 父母之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例如:濫用懲戒權形成家庭暴力)


六、 父母無法行使親權,例如:父母均在監或失蹤。


七、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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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可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

一、 向法院聲請之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 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檢察官、最近尊親屬、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法院依職權停止親權。


【民法第1090條、兒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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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被停止親權後,應由誰擔任孩子的監護人?

一、 法定監護人,按下列順位定之【民法第1094條】


(一)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 如無上開法定監護人或其等不適任之,則可向法院聲請選任或改定監護人,如無親屬適任擔任監護人,則可選任主管機關(例如:社會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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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斷何人適任監護人?

受監護人意願、人格 發展、監護人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並參酌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 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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