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陳彥仰律師
前言
打人涉犯一般刑法的傷害罪,除非前科累累,否則均得以易科罰金收尾。但是,如果打人以外,還有烙人的情形,則會被論處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縱使達成和解,也有可能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而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慎。 【參考條文】: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前,傷害罪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最低法定刑的限制,縱使未撤告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只有無太多前科,法院按情節,通常僅會論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得易科罰金;反之,如果涉犯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因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設有最低本刑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門檻,如果犯罪情節稍微嚴重一點,縱使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仍有可能判處7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而不得不入監執行。 /
怎樣會構成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本罪構成要件有三: 1. 聚集三人以上: 就是所謂的「烙人」行為,包含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不論以何種方式,只要有聚集人群的行為就會構成。 2. 實施強暴脅迫: 對於被害人的不法腕力或惡害通知,這個部分又可以區分為:(1)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與;(2)在場助勢之人。換句話說,只要是使他人害怕,不只有打人的人會犯罪,喊燒的人也會有罪,看起來包山包海,就是要把你通通帶回派出所。 3. 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致妨害社會秩序之安定: 這是隱藏要件,因為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是規定在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七章《妨害秩序罪章》內,所以要造成公眾或路人產生害怕的情形始會成立該罪,否則只要聚集三人以上去打人,就通通會構成本罪,恐架空與混淆了與傷害罪之間的區別。 /
實務的判斷方式
通常是以該聚集的人群是否已經被「搧起情緒失控」、是否因此「產生加乘效果」、「波及蔓延至周邊」等情況予以判斷,若符合其中一種情況,產生外溢作用而影響公眾安寧,就會被認定構成本罪。 申言之,該聚眾團體對於「特定人」或「物」為之,必其憑藉群眾形成的暴力威脅情緒或氛圍所營造之攻擊狀態,已有可能因被煽起之集體情緒失控及所生之加乘效果,而波及蔓延至周邊不特定、多數、隨機之人或物,以致此外溢作用產生危害於公眾安寧、社會安全,而使公眾或不特定之他人產生危害、恐懼不安之感受,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 ·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刑法 #古惑仔條款 #打人的藝術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法律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陳妏瑄律師 #蕭啓訓律師 #李亞璇律師 #陳彥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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