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常聽到大家都說本票不要亂簽,而究竟是為什麼呢?以下就來好好認識本票吧!
簽「玩具本票」就沒事嗎?
就外觀而言,本票並沒有統一的樣式,所以當你走進去書局內,可以看到許多外觀不同的本票,有些還特別寫明是「玩具本票」,而究竟這些本票簽發出去有沒有效呢?
關於這點,一張本票有沒有效,重點不是它的樣式,而是它的內容!只要該張本票上具備下列要素時,它就是一張「合法有效」的本票:
1. 表明其為「本票」的字樣。
2. 一定之金額。
3. 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
4. 發票人之簽章。
5. 記載發票日。
因此,就算你現在隨便拿一張空白紙,只要具備上面這些要素,它就是一張合法有效的本票了!
本票的效力有多大呢?
提起民事訴訟的目的,無非就是希望將來可以對債務人做強制執行,而這種債權人可以去做強制執行的效力,在法律上稱之為「執行力」,也就是債權人有權去查扣債務人的薪資,或查封、拍賣其名下的動產及不動產。
而債權人要取得「執行力」的方式,除了提起一般民事訴訟獲取勝訴判決外,向法院聲請核發「本票裁定」,也是方式之一。
也就是說,你可以直接拿著合法有效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法院審查沒問題後,就可以拿著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去對債務人做強制執行了!而本票裁定相較於一般民事訴訟,乃具有兩大特色:
1. 審查快速
法院在受理聲請後,只會形式審查本票是否合法有效,並不會開庭去實質審理雙方背後的債權債務關係,亦即,只要本票具備前述要件時,法院就會核發本票裁定,最快1-2週內就可取得。因此,相較於訴訟需耗費數月或數年才能取得執行力,本票裁定顯然快速許多。
2. 費用低廉
提起民事訴訟時,原告須先繳納裁判費,而裁判費約為請求金額的1.1%,相較於此,聲請本票裁定則是依不同級距徵收費用,舉例來說,如本票金額高達1,000萬元,亦僅徵收2,000元之費用,顯然較民事訴訟低廉許多。
關於本票,還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嗎?
執票人在行使本票權利時,尚有以下三點須特別注意:
1. 應在3年內行使本票權利
本票權利須在到期日後3年內行使,若無記載到期日時,則屬「見票即付」本票,改自發票日起算3年時效。而雖過了3年時效,債權人仍可以去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但債務人則可以以時效已過為由,加以抗辯。
2. 應在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在取得本票裁定後,應在6個月內去做強制執行,才會產生「時效中斷」的效果,否則將視為債權人從未行使本票權利,而產生超過前述3年時效的問題。
3. 應每3年換發債權憑證
民法第137條第3項雖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但本票裁定本身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所以其時效仍維持為3年,而不會延長為5年,故債權人在取得債權憑證後,如欲使時效不中斷,應每3年就要去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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