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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抓外遇偷用對方手機蒐證,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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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嵐川法律事務所
  • 3天前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前言

在離婚案件中,他方外遇就是最常見的離婚事由之一,但外遇一方通常為避免配偶發現,本身就會有一定蒐證的困難度,所以她方配偶為了蒐證,往往會偷看外遇一方的手機、電腦,或偷拍照、錄音錄影等等,而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構成犯罪嗎?這樣蒐集來的證據在訴訟上可以使用嗎?以下就區分刑事跟民事案件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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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這些行為最可能涉犯的就是刑法的妨害祕密罪章,而該章所列犯罪的成立前提都是要被告是「無故(無正當理由)」為之才會構成犯罪,那如果像本案是為了蒐證他方外遇則是否可以主張是「正當理由」而不構成妨害秘密呢?


對此,依目前實務的多數見解(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認為夫妻人格仍各自獨立,非謂必使配偶之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地接受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的義務,所以不得主張蒐證是基於「正當理由」,而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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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既然依實務多數見解,認為蒐證一方的配偶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那這樣違法取得的證據在民事案件可以拿來用嗎?


對此,有實務見解認可蒐證配偶享有一定的「不貞蒐證權」(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民事判決),認為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並應容許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所以,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之證據,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定(例如必要性、侵害權益的輕重),而非一概將該證據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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