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結果可以當證據嗎?
關於這個問題《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而最高法院也有兩種不同的看法。
有見解認為如果測謊程序上符合以下五個要件,則測謊結果得作為證據使用(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1. 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其得拒絕受測。
2. 測謊員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3. 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4. 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5. 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
但也有見解認為,測謊並不具有「再現性」而否定測謊結果得當作證據使用(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刑事判決)。也就是說,測謊結果可能會因為每次受測者的生理、心理及情緒狀態不同,而產生不同結果,這跟多次的指紋、血型或DNA鑑定幾乎都可以有相同結果不同。
測謊結果有利,就一定沒事嗎?
承上所述,如果認為測謊結果具有證據能力,那法官對於測謊結果應如何評價呢?
關於這點,實務見解多認為測謊結果,至多應是作為輔助或補強心證之用,而不宜直接當作論斷何者所述為可信之絕對或關鍵憑據(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18號刑事判決)。簡單來說,測謊結果只是一個參考資料而已,法官仍應綜合其他具體事證判斷事實之有無,並不受測謊結果之拘束。
關於測謊,未來修法方向如何?
如上所述,關於測謊結果有沒有證據能力,實務上兩種看法都有。因此,司法院為求明確,於2019年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即欲新增第160條之1,明定:「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作為爭執被告、被害人或證人陳述之證明力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依此規定,認為測謊結果本身並沒有證據能力,但:你可以拿著測謊結果來削弱證人說法的可信度(即當作「彈劾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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