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李亞璇律師
什麼是「本票裁定」?
一、 係指當執票人與發票人之間的本票到期後而發票人拒絕還款,執票人便可以執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法院審查確認本票符合本票之形式要件,法院則會下一個裁定書,即准予執票人持本票對發票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二、 法院下裁定之內容為:「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0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00萬元,及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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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上發票人不是我親簽該怎麼辦?
一、 於上開內容有提及到,受理本票裁定案件之法院僅會審理形式要件,法院僅要審理本票是否具備票據法之規定,即會核發本票裁定,而法院毋庸審酌發票人上之簽名是否係由發票人所親簽。
二、 所以,發票人發現本票之簽名並非自己所簽,則應該另外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偽造之訟事件(亦即以原告之身分起訴),而非向下達本票裁定之承辦股別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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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遭聲請強制執行,可以聲請停止執行嗎?要繳擔保金嗎?
一、 當執票人又拿遭偽造之本票對發票人聲請強制執行時,發票人必須提起前開確認本票係偽造之民事事件以外,亦必須向法院請求停止執行,但停止執行是否要繳擔保金仍視確認本票係偽造之民事事件提出之時間點:
(一)係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則毋庸擔保金。
(二)係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後提出,則應繳納擔保金。
二、 擔保金之計算,係法院斟酌執票人因停止執行可能受到之損害,作為標準,通常以確認本票係偽造訴訟事件之法院辦案年限,這段期間執票人所損失之利息作為計算基準。
三、 關於法院擔保金核定與停止執行之裁定內容為:「聲請人(即發票人)供擔保新台幣0000元後,本院000年度司執字第000號之強制執行事件程序,於本院000年度00字第00號之確認本票係偽造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予以停止」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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