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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嵐川法律事務所

◼有關著作權的三件事?

撰文/陳妏瑄律師

著作權是否需登記、註冊?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向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對於著作權人而言,不用額外花費維護權利的費用固然是一大好處,然因欠缺註冊、登記的公示外觀,在對於他人主張權利時,較難以直接主張。因此,著作權人首要任務,即應全面保存當時創作的紀錄過程。

著作權權人,你準備好這些證據了嗎?

我國實務(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777號)曾提出著作權人於應訴時,應準備的證據,包含:(一)證明著作人身分,如:能否提出創作過程的相關資料、著作人是否有創作能力、是否有充足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著作的時間及支援人力;(二)證明著作完成的時間;(三)證明是獨立創作,非抄襲。

具體而言,如美術著作創作過程所繪製的各階段草圖;又,以攝影著作為例,攝影者會透過不同光圈、快門設定進行曝光,或以不同角度取景、構圖,並對同一主題拍攝不同照片,而拍攝過程的所有電子檔即應予保留,日後如有爭訟,便可以該電子檔內容中的時間記錄、照片存取作為應訟資料,主張著作完成在先等等。退而求其次,亦可將手稿草圖留存,作為當初創作過程的紀錄。

著作權應否標示清楚?如何標示?

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我國雖沒有強制應於著作上標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發行時間與地點,但如有標示者,法律會先推定該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為真正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且該發行時間與地點為真正發行時間與地點。

亦即,如有先於著作上進行標示,著作權人不用先提出創作記錄過程,以佐證自己為真正著作權人。從而,建議創作者可就著作進行標示,蓋此舉止非但能有效保護自己的著作權,還能告知他人該著作享有著作權,預防他人惡意抄襲。

再者,依照上開法規的規定,僅要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方發生推定效力。典型的用語,常見「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所稱「版權」即指「著作權」,而為使與我國法律用語一致,建議版權宣告應標示含:版權聲明+發表年份+作者(個人或公司)+版權所有,即Copyright© 2022 王小明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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