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關於本罪爭議,最常出現在房東與租客間,例如,有些房東眼見租期快到了,而於現任租客租期未到且未取得他的同意下,就自己拿著備用鑰匙帶人進去看房子,而究竟這種行為會不會構成刑法的侵入住居罪呢!?以下就一塊來研究看看!
本罪規定於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此,關於本罪是否成立,主要有下列幾個比較重要的要件值得討論:
房客並不是所有權人,房東是否會構成本罪?
從法條用語是用「他人住宅」來看,好像自己必須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方才會構成本罪。但其實本罪訂立的目的,是在保障居住和平及居住安寧,所以,為了貫徹這個保護目的,解釋上就應該認為:只要該住宅是處於供他人使用的狀態,就有受到本罪保護的必要,而不以其為該住宅之所有權人為限。
此外,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並補充:只要是提供給人日常生活所使用之房宅,就是法條所規定的「住宅」,不論居住裡面的人是長期使用或一時使用都算。
因此,不論是長達數年的租客,或者短暫到旅館住幾天的旅客,都符合本罪「他人住宅」的要件。
怎樣才算「無故侵入」?
所謂的「無故」,就是指「沒有正當理由」而言。而究竟怎樣才算沒有正當理由呢?關於這點,也只能委諸個案去做判斷,而此也是本罪是否成立,最常聚焦的爭議所在。
雖然「無故」這個要件,在判斷上較為抽象,但或許我們可以從實務判決來窺知一二。舉例來說,有房東雖然沒有得到房客同意,就自己拿鑰匙進入租屋處內,但最後該名房東被判決無罪,理由是因為:該租屋處內有腐臭味傳出,已達其他房客不能容忍的程度,因此,房東是基於租客是否在屋內身亡或發生其它危險事故之想法而進入,並不符合「無故侵入」的要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31號刑事判決參照)
而對照這樣的判斷標準,如果房東單純是希望能快點找到新房客,而在沒有得到現任房客的同意下,就隨意拿備用鑰匙帶人看房間,則很難被認為房東的侵入住宅行為是基於「正當理由」,因此,房東構成本罪的可能性就很高。
注意事項
最後,切記本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因此,必須要在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才算合法告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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