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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騙子,會不會構成詐欺?

撰文 / 蕭啓訓律師


關於這個問題,要進一步區分對方到底是騙「感情」,還是利用你對他的愛來騙「錢」而有不同答案:

騙感情的情況
詐欺罪規定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要構成詐欺罪的要件為:【對方施以詐術】+【被施詐者陷於錯誤】+【被施詐者因而交付財產】。所以說詐欺罪本身是一種財產犯罪,必須要有財物損失才可以,因此如果是被騙「感情」,則不會構成本罪。 /
騙錢的情況

關於騙錢的情況,又可以再以對方是否陳述虛假事實而區分: 1. 對方【有】陳述虛假事實 例如:對方謊稱家人投資失利、父母生重病⋯⋯等虛假事實,即有施用詐術之情形,則此情形即可能構成詐欺罪。 2. 對方【無】陳述虛假事實 例如:你願意贈送給對方禮物、幫對方還債⋯⋯等行為,純粹是因為你喜歡或愛對方而為之,換句話說,你會這麼做純粹是自己喜歡或愛對方此背後「動機」問題,並不是因為對方對自己施用詐術而為之,所以這種情形並不會構成詐欺。 · · · #詐欺罪 #刑法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彥仰律師 #陳妏瑄律師 #葉日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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