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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柯文哲案看「提審」與「無保請回」

撰文 / 陳彥仰律師


什麼是「提審」?

一、當人民因犯罪嫌疑被國家拘提、逮捕或拘禁時,必須在24小時內移送法院或釋放。而人民在移送法院前,人民可以聲請提審,請求法院審查逮捕或拘禁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前階段的逮捕或拘禁程序不合法,則法院應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一般來說,律師並不會主動提審,除非逮捕或拘禁的過程有「明顯」瑕疵,否則檢警機關原則會在24小時內將被告移送法院審查是否聲押,所耗費的時間最多就是一天到一天半。反之,如果一經提審,先前的程序將會暫停,由法院先就逮捕或拘禁程序進行審理,如果審理逮捕或拘禁程序合法,反而會使被告人身自由受限的時間延長。


◎《憲法》第8條:「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提審法》第1條:「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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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提審「被駁回」的原因

一、柯文哲初次到北檢應訊,是自行到案的,並無經過合法的拘提或逮捕程序。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非有其他法定的拘捕原因,否則柯文哲是可以隨時離開的。而當柯文哲要離開時,檢察官就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聲請羈押前的逮捕」將柯文哲予以逮捕。


二、所謂的「聲請羈押前的逮捕」是指「非」被拘捕到案的被告(如: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在審訊的過程中,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羈押的原因(例如:串證或逃亡)時,可以當場立刻逮捕被告。


三、是以,本案檢察官在偵訊的過程中,認為柯文哲涉嫌重大,有勾串證人之虞,便將柯文哲當庭逮捕。此時,柯文哲的律師聲請提審,法院要審查的內容就是檢察官依照規定將柯文哲逮捕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柯文哲的主張與法院裁定的理由【註:依照新聞揭露的裁定理由】


(一)柯方主張:訊問的內容是A案(木可案),但卻用B案(京華城)來羈押,認為檢察官僅問了A案,尚未問到B案,卻以柯文哲在B案涉嫌圖利有勾串證人之虞,將柯文哲予以逮捕。


(二)法官裁定駁回的理由則認為,檢察官確實有問B案的意思,而A案與B案錯綜複雜且有所關聯,在B案尚未問到一定程度之前,柯文哲恐有羈押的原因與必要,認為逮捕合法,駁回提審聲請,並將柯文哲送回北檢。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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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無保請回」的理由

一、柯文哲在提審被駁回後,送回地檢署複訊,在檢察官問完京華城案等相關內容後,檢察官將柯文哲移送北院聲押,而北院認為柯文哲犯罪嫌疑不足,無保請回。


二、其中,檢方是以(1)主管監督事務圖利(2)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將柯文哲予以聲押,這兩罪之構成要件為(1)都委會議決議提高容積獎勵這件事情,是否合法?假設不合法,而柯文哲是否明知違法而仍指示行之?(2)柯文哲是否有對價關係而收受獲利?


三、法官駁回的理由認為:柯文哲非都委會的會議人員,並不知悉都委會開會時的實際情形。而柯文哲身為台北市長,雖管理台北市府諸多事務,但各領域均有專業團隊進行評估(例如:京華城案的容積率應由具建築工程專業的都更會委員彭振聲負責),台北市府上上下下的決策,不可能均由台北市長一人決策,柯文哲並無相關建築專業,倘柯文哲有參與京華城案決策,反而是介入單一個案,恐有舞弊的情形。據此,認為柯文哲犯罪嫌疑不足,而無保請回。


【註:本文以目前新聞媒體公開資訊為前提基礎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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