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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保就是無罪?

已更新:2021年3月31日

什麼是羈押?

羈押是指雖然判決還未認定被告有罪,但擔憂被告在判決出爐前,會有逃亡、煙滅、偽造及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行為,進而影響後續偵查或審判程序的進行,所以法律容許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以先將被告關起來,以避免上述情形發生。


由此可知,羈押程序本身並沒有在判斷被告是否構成被起訴的犯罪事實,也不是在懲罰被告的犯罪行為,其目的單純只是防止被告會有逃亡、煙滅、偽造及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等行為發生,而屬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保全措施。


羈押被告的要件為何?

所謂「無罪推定原則」,即被告在判決有罪確定前,都被推定為無罪。而從此點來看,羈押制度使得被吿在沒有被判有罪確定前,就可以先將被告關起來,可見羈押制度本質上即與「無罪推定原則」有所衝突,所以,如果要運用羈押制度時,必須要特別謹慎,而需要滿足下列要件才可以:


第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指有具體情形認為被告很有可能涉嫌被指控的犯罪。


第二,被告會有逃亡、煙滅、偽造及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疑慮。


第三,有羈押被告的必要性。指如果有其他手段可以達成跟羈押相同的效果,就應該採取侵害被告程度較低的手段,而現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其他手段,包括:「具保」(交保證金,即新聞常看到的「交保」)、「責付」(法院指派一個監管人,確保被告之後被傳喚時都能到庭)及「限制住居」。


第四,沒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不得羈押的情形。如被告已懷胎五個月。


誰可以羈押被告?

在大法官釋字第392號出現以前,法官與檢察官都有權限可以決定是否羈押被告,但在該號釋字出現後,則確立了只有屬於客觀中立的法官才能羈押被告,檢察官的權限則限縮到只有羈押被告的「聲請權」而已。


被告在羈押程序的權利?

正因羈押制度對於被告的人身自由產生嚴重影響,且一定程度與「無罪推定原則」有所衝突,所以,立法機關在2017年時,還特別在刑事訴訟法內增設規定,以更加保障處於羈押程序的被告,其增訂的部分包括:羈押庭原則上要有律師到場參與、容許律師在偵查中也可以閱覽羈押程序的相關卷證資料、可以要求法院交付檢察官羈押聲請書的繕本,及法官應告知被告,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及其所引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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