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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疫情退團可退費多少?

已更新:2021年3月31日

前言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針對各類國外疫情乃區分為三種層級之旅遊建議,由低到高分別為:注意(第一級)、警示(第二級)及警告(第三級)。而疾管署於2020.2.22更將日本、韓國及新加坡列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第二級警示警告。 因此,民眾原先所擬定的出國計畫,可能將因而取消,而此時即將面臨到可以向旅遊業者退費多少的問題。而針對這個問題,原則上還是得回到與旅遊業者間所訂定的「旅遊契約」來看,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行政院針對這類國外旅遊有特別擬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下稱國外旅遊範本),所以: 1. 各家旅遊業者所訂定的退費條件,絕對不能比國外旅遊範本所列的規定還要嚴苛,否則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的規定,該條款為「無效」 2. 對於國外旅遊範本內有利的條款,雖然沒有被訂在與旅遊業者間的「旅遊契約」內,但依消保法第17條第5項的規定,還是可以主張範本的規定,構成「旅遊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以下,即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各國之旅遊警示與國外旅遊範本內相關的退費規定為簡單介紹:

第一級:注意

如:泰國、義大利、伊朗(發布日:2020.2.23) 此層級的旅遊建議為「提醒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其情形尚非特別嚴重,應屬國外旅遊範本第13條所規定「任意解約」的類型,其退費標準為:旅遊費用-行政規費-旅行業者之損失(依解約日與出發日之日數,而有不同級距)。而若旅遊業者可以舉證其實際所受的損害,大於範本內所規定的級距損害,則可依實際所受損害求償


第二級:警示

如:日本、韓國、新加坡(發布日:2020.2.22) 此層級的旅遊建議為「對當地採取加強防護」,其情形已較為嚴重,應屬國外旅遊範本第15條所規定「因客觀風險解約」的類型,其退費標準為:旅遊費用-已代繳的行政規費或已支出的必要費用,而此類型雖不用對旅遊業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仍應「補償」旅遊業者(補償金額不得高於旅遊費用的5%)


第三級:警吿

如:中國大陸、港澳地區(發布日:2020.2.11) 此層級的旅遊建議為「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其情形最為嚴重,應屬國外旅遊範本第14條所規定「因法定原因解約」的類型,其退費標準為:旅遊費用-已代繳的行政規費或已支出的必要費用,而不須對旅遊業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另外給予補償 · ·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武漢肺炎 #COVID19 #定型化契約 #國外旅遊 #律師 #法律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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