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陳彥仰律師
「酒駕」是什麼?
刑法第185-3條所規定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是指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不能安全駕駛。其中包含的態樣不止典型的酒駕行為,甚至包含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物等,均有可能涉犯相關刑責。 /
相關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符合下列情形,參照刑法第185-3條,恐處【有期徒刑】。 (一)駕駛人酒精濃度達一定標準:○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或○2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二)駕駛人酒精濃度雖未達前開標準,但駕駛人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有發生車禍或公眾危害(如:自撞電線杆、蛇行)等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 二、行政責任: 符合下列情形,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恐遭【罰鍰】。 駕駛人酒精濃度達一定標準,○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 或○2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
酒駕要關嗎?
一、酒駕初犯,或酒駕再犯但未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參照刑法第185-3條規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法院都會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得為易科罰金。 二、然而,近來酒駕事故頻傳,檢察官對於酒駕慣犯,只要是5年內第2次以上再犯者,就可能以「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為理由,不准酒駕者易科罰金,而必須入監服刑,不可不慎。 /
三振(犯)條款?
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6月26日檢執甲字第10200075190號函、法務部102年6月21日法檢字第10204535170號函中,更下達「5年3犯」酒駕,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的規定。 二、承前,有下列例外情形,檢察官得斟酌個案情況,考量准予易科罰金: (一)、受刑人係單純食用含有酒精之食物(如: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而無飲酒之行為。 (二)、吐氣酒精濃度低於0.55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 (三)、本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已逾3年。 (四)、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 (五)、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 以上,如果酒駕再犯經查獲時,建議應盡快尋找律師協助,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請求酒癮戒癮治療,仍是有相當機會可爭取不用入監服刑的! · · · #酒駕 #戒癮治療 #易科罰金 #三振條款 #酒駕三犯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彥仰律師 #陳妏瑄律師 #葉日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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