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系列終於來到最後一篇啦!而此次主題則是聚焦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上,一起來認識該法所規定的各種假別吧!
生理假
規定於性平法第14條,其重點有: 1. 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性平法第14條第1項) 2. 全年所請的生理假不超過3日者,不併入病假(性平法第14條第1項) 3. 工資折半發給(性平法第14條第2項) 4. 生理假不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性平法第13條)
產假
規定於勞基法第50條及性平法第15條第1項,其重點有: 1. 產假可請8週(勞基法第50條第1項、性平法第15條第1項) 2. 工作滿6個月以上者,雇主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工資折半發給(勞基法第50條第2項) 3. 產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紀念日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不另外扣除
流產假
規定於勞基法第50條及性平法第15條第1項,其重點有: 1. 請假日數依懷孕長短而有不同(勞基法第50條第1項、性平法第15條第1項) 2. 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若工作滿6個月以上者,雇主工資照給;若未滿6個月者,工資折半發給。懷孕3個月以下流產者,雇主可不給工資(勞基法第50條第2項)
產檢假、陪產假
規定於性平法第15條第4至6項,其重點有: 1. 請假日數均為5日(性平法第15條第4項、第5項) 2. 雇主工資照給(性平法第6項) 3. 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5日請假(銓敘部103年12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33919179號)
安胎假
規定於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其重點有: 1. 2年內之請假日數,合計不得請超過1年(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2項) 2. 安胎假天數於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
育嬰假
規定於性平法第16條第1項,其重點有: 1. 工作滿6個月以上者,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性平法第16條第1項) 2. 育嬰假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 3. 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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