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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沒收制度

作家相片: 嵐川法律事務所嵐川法律事務所

撰文 / 陳彥仰律師


什麼是沒收?範圍為何?

國家使用強制力,剝奪行為人或是行為人以外的人對於跟犯罪有關的東西的所有權,就是「沒收」。以行為人定罪為前提,且沒收的範圍限於:(1)「違禁品」(如:毒品、槍械)、(2)作為「犯罪所用的物品」(如:作案用的車輛)、(3)犯罪獲得的「不法利益」。其中,「違禁品」與「不法利益」是應沒收,而「犯罪所用的物品」是得沒收,法官具有裁量權,有裁量的空間。


👉【參考條文】


刑法第38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1

條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所得沒收,還會發還給被害人嗎?

被害人之金錢因遭詐騙集團詐騙,變成詐騙集團的犯罪所得,被害人能否將被騙金額聲請發還呢?答:可以!


採行「被害人優先發還」原則,只要有從犯罪行為人處扣得或追徵財產,被害人可以聲請發還。可分為:(1)沒收物扣押情形、(2)追徵財產情形。其中,沒收物扣押情形,如犯罪所得之贓物扣案,而被害人明確,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時,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8條第1項規定,不待請求即行發還被害人,法院不可以對犯罪行為人再宣告沒收;而追徵財產情形,待刑事判決確定後才能發還,被害人可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向法院聲請發還沒收物。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7年台非字第142號判決、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沒收新制,沒收對象的擴張

「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以「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原則,擴大沒收的範圍,從原本的犯罪行為人擴張至「第三人沒收」。刑法第38條增列了「第三人沒收」,擴大沒收的主體範圍,只要可以認定第三人名下的財產來自於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所得,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換言之,此次修法只要追溯到的金流,如果第三人是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所取得,法院都可以宣告予以沒收,對被害人的求償多了一些保障與求償的機會。


👉【參考條文】


刑法第38條第3項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1條第2項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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