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李亞璇律師
實務上常見消費者買受商品時(常見商品為汽車、機車、手機),未看清楚契約之內容,誤以為只要買賣契約成立並開始分期付款,就已取得商品之所有權,而隨意處置該商品,進而後續背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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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附條件買賣」?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簡單來說,如向車商購買車輛時,雙方約定在買方尚未將款項付清前,賣方仍保有車輛之所有權,買方僅能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使用與占有該車輛。【參照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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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依約繳完分期付款,買受人會面臨到什麼問題?
出賣人除可依法與依契約取回商品以外,如果商品價值有所減損,出賣人亦可向買受人主張損害賠償。【參照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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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將款項付清,而擅自處分商品,恐涉犯刑事侵占罪?
刑法上侵占罪所謂「變易持有為所有」,並非必以行為人有變賣等處分行為為必要,而須依個案綜合客觀事證,具體認定行為人客觀上是否有自立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而行使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等權限。
在實務上有許多案例之發生:
1.買受人因遲繳分期付款,出賣人請求出返還車輛卻拒絕之【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3467 號刑事判決】;
2. 買受人於分期付款未繳納前,因需款孔急將商品拿至當鋪抵押或將商品賣出,而侵害所有人之權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3.處分不限於變賣,將商品借與他人使用、將商品抵押與他人、出租他人等等。【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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