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前言—聲請交付審判已走入歷史
所謂的再議,就是告訴人不服【地檢署】所為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後,轉向【高檢署】來審查原檢察官所做的處分內容是否適當
而在舊法時期,若告訴人所提再議遭駁回,後續應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救濟,也就是整個案件轉由較中立的【法院】來審查原處分是否適當
而交付審判看起來好像蠻公平公正,但為何此制度會被廢止?因為,依舊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法院認為交付審判有理由,則案件將視為已提起公訴,而這樣的結果將導致檢察官的地位非常尷尬,因為他們原本認為被告應該下不起訴處分,但現在卻被法院強制起訴,他們又要轉而變成公訴人的角色去攻訐被告,造成檢察官立場矛盾
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自112年5月30日已三讀通過,日後告訴人再議被駁回時,則應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而非【聲請交付審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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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的特色?
簡單來說,告訴人聲請後如果法院認為主張有理由,法律效果是「准許告訴人得在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而這樣的修正主要有兩點特色:
👉 1-解決檢察官的尷尬地位因為法院准許告訴人提自訴後,之後在法庭上是由告訴人自己去訴追被告,而非檢察官,使檢察官不再進退兩難
👉 2-准許後告訴人仍有選擇權舊法時期,交付審判成功後將直接視為提起公訴,而新法為了讓告訴人有更彈性的選擇,所以法律效果為「准許告訴人得在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而不是強制將案件送入法院續行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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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其他程序規定:
👉 1-應委任律師於10日內向法院聲請
👉 2-律師得聲請閱卷
👉 3-法院於必要時得開庭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4-參與准予自訴裁定的法官日後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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