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先說結論:本罪沒有除罪化!
憲法法庭於113年04月26日做出最新判決,認定:公然侮辱罪合憲(即未除罪化),但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必須限於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才能加以處罰!
換句話說,憲法法庭仍肯認公然侮辱罪有透過刑事除罰的必要,以避免一人之言論對於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損害;但又怕本罪成立上,如果認定過於寬鬆的話,可能又會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的風險,所以做出上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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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成立本罪,應綜合考慮以下幾點:
👉 1-整體表意脈絡
憲法法庭認為並不是一講髒話就會成立本罪,否則本罪將淪為「髒話罪」。換句話說,縱使講了髒話,但仍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 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 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 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並非一講髒話就一定成立本罪。
👉 2-須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
即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
👉 3-程度上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造成別人一時的不開心不一定就成立本罪,程度上需該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 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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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論:本罪用「拘役」處罰合適嗎?
憲法法庭認為單以言論入罪,即剝奪人民身體自由,存有過科的疑慮,所以憲法法庭認為,如果要判處被告拘役,宜限於侵害名譽權情節嚴重之公然侮辱行為,例如表意人透過網路發 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公然侮辱言論,從而有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之可能者,始得於個案衡酌後處以拘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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