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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如果有刑責,哪些權益會受影響?

已更新:1月31日

撰文 / 陳彥仰 律師

公務員涉犯刑責,如果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均會遭到免職的處分:

1. 如果被判處內亂、外患、貪污等罪判決確定,即應予免職。

2. 另外如果涉及前開以外的犯罪,則需視是否被判處有期徒刑之罪,而尚未執行完畢而定。但是有一個例外,就是法院給予緩刑宣告(是否執行完畢,詳如後文)。

3. 被褫奪公權,而尚未復權。


👉 參考條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

「(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2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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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否被執行的判斷標準

參照刑法第44條:「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可知,繳納罰金與服社會勞動均屬有期徒刑之執行。所以,縱使刑事法院沒有給予緩刑之宣告,只要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均得透過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保住公家鐵飯碗。


👉 補充:罰金的繳納是一瞬間的事情,所以只要繳納完罰金即屬已執行。然而,易服社會勞動的履行,需要相當時間去進行,但因社會勞動可以向地檢署自行利用空檔時間進行安排,所以實務見解仍肯認,只要公務員能順利完成社會勞動服務,公務機關即不應予以免職。


👉參考條文﹔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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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刑責對退休金的影響

原則上公務員犯罪並不會對退休金產生影響,但是有以下幾種情況例外,說明如下:


1. 不得申請退休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4條的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1) 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  

a. 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b. 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c. 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2) 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尚未確定。


👉 尚未確定所以不能申請退休,反之,如果判決有罪確定,則依前開說明,予以免職,而無請領退休金之問題。


2. 停止受領月退金: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6條的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停止受領月退金:

(1) 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3) 因案被通緝期間

(4)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3. 退休金之剝奪或追繳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9條的規定,公務員因以下犯罪,在退休、資遣或離職後經法院判刑確定,應將退休金予以剝奪或追繳:

(1) 貪污治罪條例

(2) 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


👉 退休金減少之比例


1. 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100%。

2. 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50%。

3. 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30%。

4. 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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