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債權憑證?
當身為債權人的你辛苦取得執行名義後(例如:法院判決、調解筆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等),如果債務人還是沒有乖乖依約給付時,下一步就是開始對債務人的財產做強制執行啦!
但當你在做強制執行時,發現當時債務人名下根本沒有財產,這時執行法院就會發給你一個證明文件,也就是「債權憑證」,而日後只要發現債務人名下可能有財產時,就可以拿著這個憑證,繼續對債務人做強制執行囉!
為什麼要換發債權憑證?
法律上的請求權都是有時效性的,而當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給你後,你當時所依據的法律請求權時效,將會重新開始起算。而如果你放任請求權時效繼續走,都不為所動的話,將來時效屆滿,債務人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的。
因此,為了要讓時效中斷、重新起算,就必須要有換發債權憑證的動作,好讓你的請求權時效可以一直處於保鮮期。
要多久要換發一次呢?
關於這個問題,就要看你手上的執行名義種類而定,而其中有兩種執行名義的換發時效,大家最容易產生誤解:
1. 依據「支票債權」所聲請的支付命令
支票的請求權時效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為1年。而雖《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但支付命令依現行法的規定,已不具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所以,依據「支票債權」所聲請的支付命令,並不能援引上述《民法》規定而延長為5年,因此,此種執行名義,是每1年就要換發一次!
2. 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與前述情況類似,因本票裁定本身也不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所以,換發的時間,一樣回歸到本票原本的請求權時效,也就是3年。
3. 其他執行名義
至於其他執行名義,多久要換發一次,則需看執行名義所依據的請求權是什麼而定,例如:一般借貸關係則為15年。
但以借貸關係為例,可別真的等到快15年才去換發,因為依《民法》第126條的規定,利息的請求權只有5年,所以如果你等到快15年才去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針對利息部分,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影響你最後的求償金額。所以,其他種類的執行名義,建議每5年就要去換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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