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假結婚怎麼認定?
所謂假結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雖然外表上具備結婚之形式要件,但彼此「並沒有」形成夫妻身分關係及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意思,而是基於其他目的而結婚(如:想來臺灣工作)。而是否為假結婚為婚姻當事人的內在想法,故實務上多輔以夫妻雙方認識經過、相處時間、有無宴客、有無聘金、婚後有無同住,及雙方家人對於結婚事實是否知悉等因素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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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會有什麼刑責?
👉 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依最高法院91年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指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的情況,換言之,若公務員依他人申報之資料,尚需實質審查,則不會構成本罪。而多數見解認為,戶政機關只有在遷徙登記部分,才有實質審查之權,針對結婚登記則只為形式審查,故婚姻當事人如欠缺結婚真意而去申辦結婚即會構成本罪。
👉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若以假結婚方式讓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則會另外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而為之,依同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刑度則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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