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陳妏瑄律師
什麼是「保密協定(NDA)」?
所謂「保密協定(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也被稱為保密契約、協議、約定或同意書等等,是指立約雙方為了防止他方將企業內部重要資訊(如:客戶資料、產品配方、專業技術、締約資訊等)外洩於第三人,造成企業損失,常以書面方式將該些重要資訊明列為機密資料,並要求他方應予保密所憑之文件。
為什麼會有簽立「保密協定(NDA)」的需求?
實務上,企業除為保護自家商業機密而於內部與其員工有簽署保密協定之需求外,更因企業間(或上、下游廠商間)常見的合作關係,過程中難免分享其機密資料於他公司,則為免企業內機密資料外洩於第三人致受有無法評估的損失,故常與合作方間簽立保密協定,藉以確保該資料不被揭露。此外,企業間所簽立的保密協定通常會要求他方內部受僱員工,甚或其下游廠商應同受保密義務所拘束,故負有保密義務之一方為免日後涉訟恐獲不利結果,便會要求其公司內部受僱員工、下游廠商等應簽立保密義務程度相當之協議,藉以限制其使用、傳播公司與他公司合作所享之機密資料,同時作為日後訴訟時證明該公司已採取相當保密措施之證據。
違反「保密協定(NDA)」會怎麼樣嗎?
誠如前述,保密協定的形式與名稱不一而足,簽約雙方或於企業間或勞雇間,所在多有。然,為求保密協定具有實質拘束力,實務上常以「違約金」、「懲罰性損害賠償」約款做為嚇阻他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手段,至違約金如有約定過高情形,於訴訟中法院另得依職權酌減,自不待言。
又,以員工與雇主間的保密協定為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本可自由選擇是否簽署該協定,但較有經驗的企業主多於員工到職時便要求其簽署。然,無論是否特別約定保密條款,依誠信原則,保守秘密都是勞工的附隨義務(註:勞工的主要義務是工作、給付勞務),是倘若勞工有洩密情事,致雇主受有損害,雇主仍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同時,於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情況下,雇主亦得不經預告便解僱勞工。更有甚者,雇主尚可循刑法第317條妨害工商秘密罪及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相關刑事責任向勞工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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