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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刑逼民?—淺談「假性財產犯罪」

撰文 / 陳妏瑄 律師

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

本質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件,多有假以刑事犯罪之外衣,以債務人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刑事告訴,迫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的心理壓力之下,出面解決債務,而此種透過「以刑逼民」方式追討私人債務所生之刑事案件,稱「假性財產犯罪」。此類案件不勝枚舉,或有借款欠債被以詐欺罪名提告者;或有投資失利被以背信罪名提告者,而大量提告的結果將致使司法資源負擔甚鉅,法務部為將偵查量能有效分配於真正犯罪案件上,特頒訂「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處置此類案件。


⎖ 相關實務見解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1842 號判決:此類案件「屬於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高利潤之投資活動或高利息之借貸行為,尤其具有極高之風險;事前選擇交易、借貸或投資對象,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損失,是每一個從事交易之現代人應具備之常識;如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間無法就問題之解決達成協議,正當之處理方式應係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依非訟程序保全債權,或請求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除債務人之行為確已符合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名之構成要件外,原則上均與刑事犯罪行為無關。債權人對於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件,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為使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受理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之目的,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期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此種案件可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屬民事糾紛,核與刑事詐欺犯行無涉。」 /

地檢署如何處理「假性財產犯罪」?

據前開法務部頒訂的假性財產犯罪處理流程,指示地檢署就此類案件應:

(一)專股處理:

各地檢署成立專股或專組,初步分類為疑似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與一般財產性犯罪案件二大類,視個案情況發交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就告訴、告發事實及相關證據先行查證。

(二)簡化處理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雖告訴或告發為檢察官發動偵查權原因之一,但檢察官並不因有人告訴或告發,即負有開始偵查之義務,而是必須知有犯罪嫌疑時,始有開始偵查之義務。故,檢察官如認顯無犯罪之嫌疑者,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可不待傳訊被告之情況下,逕為不起訴處分。

(三)簡化不起訴處分格式:

告訴人與被告已經達成和解,或告訴人具狀陳明撤回告訴,或於偵查中表示不再追究之意,或雖無前述情形,但檢察官認為告訴之目的確屬利用刑事程序以達民事求償目的或單純民事糾紛案件者,檢察官得以簡式不起訴處分書格式,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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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

承前,民眾如因私人債務關係而被列為被告,於收受地檢署傳票時切勿過度驚慌,可先行與律師確認是否確為「假性財產犯罪」屬性案件,研擬相關策略,把握偵查之第一防線向地檢署具體說明為單純民事法律關係事件,藉以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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