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亞璇律師
什麼是緩起訴
所謂的緩起訴,係於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得附條件及履行期間,暫不提起公訴之制度。
什麼樣情形得可獲緩起訴之處分?
1、 被告涉犯之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2、 檢察官須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3、 被告須與被害人或告訴人達成和解(實務上常見之情況)
什麼情況下可能會被撤銷緩起訴?
1、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2、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 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什麼是緩刑?
所謂的緩刑,法官得於做成判決時同時宣告附條件以及定緩刑期間,暫不執行判決之刑罰,藉此代替入監執行之一種矯正方式
什麼樣情形可獲得緩刑之宣告?
1、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緩刑?
1、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2、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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