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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易刑?

撰文 / 陳彥仰律師

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可知,必須是最重本刑5年以下的輕罪,且經法院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方符合要件。 另外,法院具有罰金的裁量權,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實務經驗上,法院常以最低一千元為折算,例如:有期徒刑3個月即為9萬元,4個月為12萬元等,以此類推。 原則上只要判決主文有載明易科罰金,地檢署的執行通知書都會載明在報到日攜帶現金前去繳納,毋庸另外聲請。此外,罰金如果無能力一次繳納,也可以向地檢署聲請分期清償。 /

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第2、3項分別規定:「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因此,易服社會勞動的情況有兩種,分別為:一、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輕罪,例如:誣告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還是可以向地檢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二、如果被告被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無資力繳納罰金,可以向地檢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上兩種情況都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避免徒刑之執行。 附帶說明者,「易服社會勞動」與「易服勞役」不同,前者為在監獄外執行勞務,僅於白天為社會勞動,晚上尚可返家休息;反之,後者於監所內服勞務,晚上須住在監獄,兩者概念差異甚大,不得不慎。 · · · #易刑 #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彥仰律師 #陳妏瑄律師 #葉日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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