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葉日謙律師
什麼是優先承購權?
所謂優先承購權,亦可簡稱為先買權,其內涵係指特定人依照法律或契約所定,於特定財產之所有人出賣該財產時,該特定人有依所有人與第三人間所約定之相同買賣條件,優先承買該特定財產之權利。
之所以要有此種規定,通常是為了簡化複雜之法律關係而來。就現行法規而言,可參考民法第824條第6項、土地法第34-1條及土地法第104條等規定。
假贈與規避優先承購權會有什麼問題?
因為優先承購權所涉者為特定財產之「買賣」,故有意規避此一規範者,常會以「假贈與、真買賣」之方式避免特定人行使優先承購權。然若經查證屬實,此一行為將構成刑法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可不慎。
而審判實務上,判斷是否為假贈與、真買賣之考量因素,通常是看贈與人及受贈人間之親屬關係、是否確有贈與之原因、理由、動機,贈與雙方間是否有金流往來之紀錄,贈與行為之後,是否立刻又有出賣之行為,藉以判斷是否為假贈與、真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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