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陳彥仰 律師
什麼是「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制度
為了保護被害人求償無門之情況,按照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向地檢署請領補助金,由政府先行補償被害人及其家屬,再由政府代位向加害人求償。
然而,在112年7月修法施行後,已由原先的「民事代位求償」之性質,改為「社會福利補助之行政給付性質」。換句話說,就是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向犯罪發生地之地方檢察署,以填寫表格的方式向『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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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請領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
因「犯罪行為」而受害,被害的「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之人」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一、遺屬補償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重傷補償金:新臺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三、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舊法尚需區分喪葬費、醫藥費、法定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各種細項,依提出相關單據請領,造成被害人申請的不便。
然而,新法於112年7月1日已修正,現行只要依法提出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就會按照情節自動核發金額,不用在提出相關細項單據,相當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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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時效規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
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重傷認定之放寬:
舊法要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之重傷定義非常嚴格。然而,現行新法已經修正,除了刑法的重傷定義外,只要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之重大傷病項目之情形,也屬重傷情形。換言之,可請領的範圍已經擴張。
三、 已請領強制汽車責任險者,不得重複請領【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
如果是車禍致死之案件,如果被害人遺屬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規定可以請求保險金的話,就不能再來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兩者只能擇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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