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資遣費?
常常聽到雇主在解僱員工時,並沒有發資遣費給員工,而究竟「資遣費」是什麼?是否只要員工離開公司都可以請求「資遣費」嗎? 簡單的說,當雇主解僱的原因是「不可歸責於勞工時」(即員工並沒有任何工作上的缺失),雇主就應該要發給資遣費,性質上即屬對於員工的一種補償。 至於哪些事項是屬於「不可歸責於勞工」呢?此部分則規定在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包括:雇主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等等。 而實務上,雇主最常使用的就是第11條第5款的事由,即「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記住:這款也是屬於「不可歸責於員工」的事由!所以,雇主如滿足「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而以此為由解僱員工時,雇主也應該要給付資遣費。
雇主如要資遣員工時,要踐行哪些程序?
1. 提前預告 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在下列期間為預告: (1)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前預告 (2)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前預告 (3) 工作3年以上:30日前預告 此處要特別注意的是:預告期間雇主薪資必須照給,縱使雇主沒有遵守預告期間也是要足額給付 / 2. 給予謀職假 依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員工於收到雇主的預告通知後,得請謀職假(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且請假期間雇主薪資照給。 / 3. 給付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將因員工採取勞退新舊制而有不同(94年7月1日後就職均為勞退新制): (1) 採勞退舊制者
依勞基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資遣費,即: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2) 採勞退新制者 則依勞工退休金條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資遣費,即: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的規定。
(3) 但不論採勞退舊制或新制,雇主均應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資遣費。 / 4. 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於員工離職前10日,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若雇主沒有依法通報,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主管機關可開罰3-15萬的罰鍰。
其它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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