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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搞懂7天鑑賞期!

已更新:2021年3月31日

何時才適用7天鑑賞期?

1. 交易類型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限於「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才有7天鑑賞期的適用:


(1) 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2) 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2. 商品類型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下列通訊交易所購得的商品不得行使解約權:


(1) 易腐敗、保存期較短、解約時快過期

(2) 客製化商品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數位商品或已完成之線上服務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如何解約?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即得透過「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如寄發存證信函)等方式解除契約。而這邊要特別留意的是,依條文規定一定要以「書面」解約,所以打電話給賣家說要解約,是不生解約的效力。


次依消保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只要在7日內退回商品或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契約即視為解除,換句話說,不以賣家收到貨品或解約通知,才生解約效力,因此,一定要保留相關解約通知之書面文件,以證明自己確實有在7日內行使解約權。


賣家沒告知可以解約?

有時網路賣家為避免消費者於7日內行使解約權,而刻意不告知消費者有此項權利,以至於消費者錯過7天的解約期。


因此,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發生,而影響消費者權益,消保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特別規定,賣家應將解約的行使期限及方式,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


而如果賣家刻意不提供上開資訊,依消保法第19條第3項規定,解約的7日自賣家提供相關資訊時,才開始起算,除非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已超過4個月,解除權始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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