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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機行為」會影響更生或清算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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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嵐川法律事務所
  • 10分钟前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撰文 /陳妏瑄律師


「投機行為」會影響更生或清算嗎?

依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承前,本條立法理由指出:「債務人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清算之原因;或明知已有清算之原因,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均顯見債務人於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投機,甚或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圖利特定債權人,核其所為,或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或有意增加負擔、減少清算財團之財產,均使多數債權人無端受害,自有加以制止之必要」。可知於清算程序中,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有上述投機行為情形致發生清算原因,仍可能不免責。


此外,在更生程序中,法院多數認為考量消債條例立法目的,是為了維持安定的社會經濟秩序,避免經濟上陷於困境的消費者在惡性循環的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衍生嚴重社會問題,故分別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債權人、債務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但是,私法上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信賴關係為基礎,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也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亦即若消費者欲以消債條例調整其所負義務,自應本於誠信原則,避免藉此善意之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從而,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亦有上述投機行為情事致生更生原因,法院極可能會駁回更生聲請。


判決常見的「投機行為」

👉【股票當沖、期貨等投資行為】


法院認為屬「投機行為」,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指出:「如准予更生,並將造成其買賣股票等投機之損失轉嫁多數債權人,使債權人無端受害,債務人卻享有減少成數清償債務之利益,在更生程序中,未必能獲債權人之同意及可決其更生方案,如致開始清算程序,法院仍應為不免責裁定。從而,債務人恣意為與一般生活所需顯不相當之買賣股票等投機行為,復又冀以更生程序求減免債務,存在道德風險及不公平之情事,與消債條例立法目的有違,其聲請更生,自難准許。」


👉【遭投資詐騙】


法院仍認為屬於「投機行為」,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認為:「聲請人係為賺取高額報酬而投資非正常管道之投資,始向債務人借款產生債務,聲請人之投資行為顯為『投機』之情形,於該投機行為無法如所願獲取利益時,消極不請求該侵權行為人或不當得利人返還投資款,即就因投機行為所遺之債務聲請更生,如准予更生,並將造成投機之損失轉嫁債權人,使債權人無端受害,聲請人卻享有減少成數清償債務之利益。」


👉【借錢來放高利貸】


法院仍認為向債權人借錢後用來放高利貸,卻被倒債的情形,屬於「投機行為」,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認為:「聲請人係為賺取年利率高達24%之暴利,始向債權人借款並產生鉅額債務,聲請人於借款取得資金貸與他人獲取暴利時,即應考量高報酬所伴隨之高風險,而應量力而為,然聲請人為擴張自己利益,不考量風險恣意借貸資金支應高利貸款,至聲請人之債務人無法依約清償時,即利用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以減少甚或免除其因獲取暴利所遺之債務,無疑將聲請人所需承擔之風險及損失轉嫁債權人,使債權人無端受害,聲請人卻享有減少清償債務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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