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老師的法律攻防戰
- 嵐川法律事務所
-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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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陳彥仰律師
為何張家主張Andy老師的股份是借名登記?何謂借名登記?
一、「借名登記」定義:
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借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應類推適用委任關係終止、消滅之規定【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判決意旨】。
二、據新聞報導指出,群海公司於107年8月14日設立,按照公司設立的股權分配為曾淑慧占50%、張家寧25%、王崇睿25%,原則上股東可按其股權比例向公司請求分配盈餘。假設張家主張Andy老師的股份為張家所出資成立的前提下,Andy老師就無法向群海公司請求盈餘分配,變相剝奪Andy老師剩餘25%盈餘分配的權利。
三、然而,張家主張Andy老師為借名登記契約也不是那麼簡單,因為經濟部設立登記形式上就是Andy老師出資25%,如果張家要主張該25%出資為借名登記,則張家需要提起訴訟,提出雙方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實務上通常需要有借名登記的書面契約跟其他間接證據相輔),而舉證責任會是在原告張家一方。此外,經查證群海公司設立的實收資本額僅為新台幣20萬元,張家的主張是Andy老師一開始連5萬元都拿不出來,此說法恐難說服大眾。
「眾量級」商標的取回?
一、按照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眾量級」商標已於2020年由張母以個人名義註冊,惟「眾量級CROWD」YT頻道自107年2月18日已設立,以張母的立場很難不知悉「眾量級CROWD」既已存在的事實,是可以利用「眾量級CROWD」的名義按照商標法第57條規定5年內向經濟部商標局提起商標評定,撤銷張母對「眾量級」的商標。
三、然而,「眾量級CROWD」商標是屬於Andy老師個人,抑或是Andy老師與張家寧共同所有,還是群海公司所有,認定上恐有爭議。而假設在「眾量級CROWD」商標形式上很可能是屬於群海公司的前提下,群海公司雖由張家把持,然「眾量級CROWD」如今只剩負面形象,遭到粉絲退追蹤跟抵制,撤銷張母所有的「眾量級」商標,實益恐不大。反之,Andy老師個人的形象與流量已遠遠超過「眾量級CROWD」商標,不如重新註冊Andy老師的個人商標來的簡單且有實益,此舉可能才是Andy老師的最佳利益。
Andy老師如何查帳?是否能取回應有的分潤?
一、群海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10條第1、2項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Andy老師身為股東,查帳的範圍十分有限,僅限於四大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
二、至於上述以外的項目,例如:董事會議事錄、公司內部開會紀錄、簽署之契約書、日記帳、會計憑證、會計流水帳、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等等,則需透過監察人查帳。然而,群海公司的監察人為張父,如果監察人未能發揮監督功效,Andy老師為持有群海公司25%股份的大股東,可按公司法第245條檢附理由及說明必要性向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三、然而,因目前Andy老師僅持有群海公司25%的股份,縱使查到公司每年有盈餘的分派,能請求的部分也僅為全部盈餘的25%。此外,在會計帳務上,常常會開立所謂的公帳、私帳,公帳為上繳國稅局經過美化的數字,公帳營收必然低於真實營收,本案可能尚須透過會計師查詢公司會計憑證、會計流水帳、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等,才可能勾稽出未申報的利潤,此舉實屬不易,Andy老師要取回其應有的合理分潤,恐怕只會少不會多。
【參考法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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