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與第104條所定優先承購權之效力
- 嵐川法律事務所
-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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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葉日謙律師
土地法第34條之1條優先承購權僅有債權效力
意即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效力,僅存在於共有人之間,而不及於第三人。申言之,假設共有物之全部或共有人所擁有持分已經過戶移轉給第三人,有意行使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是無法請求第三人回復至尚未過戶之狀態,而僅能向出賣共有物或持分之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而證明損害賠償數額之方法,一般來說可於訴訟中委請不動產估價師對出賣之共有物或持分進行估價,法院則會依據估價結果決定損害賠償之金額。 /
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購權有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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