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多少都有送人東西的經驗吧!但若東西送人後,卻基於其它因素而反悔,在法律面上,可否要回所送的東西呢?以下就一起來研究各種情況吧!
贈與物未移轉的贈與?
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而不用再負給付贈與物的義務。
而「贈與物未移轉前」要怎麼認定呢?這個問題應該要區分贈與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若是動產的話,是指「交付贈與物」之前;若是不動產的話,則是指「辦理過戶登記」之前。
但同條第2項特別規定,若有下列情形,縱使贈與物權利還沒有移轉,也不可以撤銷:
1. 經公贈之贈與
2.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
例如無法律上扶養義務之人,對於其親屬為扶養給付;生父對於未經認領或未經判決確定其為生父之婚外子女,為扶養之約束;或於災難之際以慈善或為公益目的而施捨等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贈與物已移轉的贈與?
若贈與物已經移轉給受贈人,若要撤銷贈與則限於下列情形:
1. 贈與契約負有負擔,而受贈人未履行其負擔
例如:父母贈送房子給子女,但規定子女應每月給付父母一筆錢。若子女有未依約定給付錢給父母時,父母則可以撤銷贈與,請求子女返還房子。
2.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3.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要特別注意的是,第2.3點的情形,依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贈與人必須在知悉這些情形後1年內行使撤銷權才可以;或贈與人已對受贈人表示宥恕後,亦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防不孝條款?
如上所述,若父母基於遺產稅或其他因素的考量,而欲將房子在生前先過戶給子女,但又怕子女日後對其不孝時,可以透過在「贈與契約約定負擔」或「以子女未履行扶養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但筆者基於以下理由,認為以書面在贈與契約內約定負擔,對於父母會比較有保障:
1. 採此種方式,並不會受到應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的限制。
2. 無須證明自己已達「不能維持生活」而須受扶養義務的狀態。因子女要對父母履行扶養義務的前提時,須父母已達「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因此,若父母自己仍留有一定財產,則難以子女未盡扶養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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