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蕭啓訓律師
前言
筆者常在警察局陪偵時,警察問到最後通常都會問:那你有跟某某某的對話紀錄嗎?手機有的話可以「借」我看一下嗎?
那警察說要「借」看手機,在刑事訴訟法是什麼性質?警察須符合什麼要件才能看嗎?我有權利可以拒絕警察嗎?關於這些問題,有關每個被告的權利,好好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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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手機就是「搜索」行為
警察看手機涉及隱私權的侵害,性質即屬於「搜索」的強制處分,而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搜索原則上:
1. 應該使用搜索票,且要明確記載搜索範圍。
2. 搜索票只有法官能開。
👉 例外可不用搜索票的情形:
1. 附帶搜索。
2. 緊急搜索。
3. 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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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說要「借」看,你可以拒絕!
承上,警察說要跟「借」你的手機時,通常都沒有搜索票,而這樣問你就是要取得你的「同意」,讓他這個搜索行為符合「同意搜索」的要件,來合法化他的行為,但:警察一定不會跟你說你是可以「拒絕」的!
所以如果你不想給警察看,就大方拒絕吧!等警察拿到搜索票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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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同意」?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16號)關於同意搜索明白闡釋以下重點:
1. 被搜索人要「明示」同意才可以!警察不可以用明示或暗示之強暴、脅迫或以詐欺等之不正方式取得其同意(例如說:你現在不配合就是犯後態度不佳,以後法官可能會判比較重)
2. 如果被搜索人未明白表示同意之意思,而是被動忍受警方之搜索行為,也不能算是自願性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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