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的假別主要除規定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外,在「勞工請假規則」(下稱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也另有規定,其假別之多樣及複雜,身為勞工的你,實有必要好好花時間認識一下!而因假別種類繁多,本次主題就先從勞基法的規定開始談起啦!
例假
規定於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其重點有: 1. 每七日應有一日例假 2. 雇主工資照給(勞基法第39條) 3. 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情事,否則雇主縱得勞工同意,也不得剝奪勞工的例假(勞基法第40條)。
休息日
同樣規定於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其重點有: 1. 每七日應有一日休息日 2. 雇主工資照給(勞基法第39條) 3. 可經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但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基法第24條);若經雇主同意,也可以換取補休(勞基法第32條之1)
國定假日
規定於勞基法第37條第1項,其重點有: 1. 雇主工資照給(勞基法第39條) 2. 可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但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9條中段) 3. 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時,雇主應予補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
特別休假
規定於勞基法第38條第1項,其重點有: 1. 放假天數依年資計算(勞基法第38條第1項) 2. 雇主工資照給(勞基法第39條) 3. 可經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工作,但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9條中段) 4. 未休完的特別休假,雇主應核算天數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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