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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件移送原則

撰文/陳妏瑄律師

什麼是「全件移送原則」?

「全件移送原則」主要承襲於日本少年法之「全件送致主義」,指於少年事件中,少年一旦涉及非行行為,認為有一定的嫌疑,不論情節輕微與否,須將事件移送至少年法院處理,而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簡稱:少事法)第17條、第18條第1項與第8項規定:「不論何人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一、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八、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乃全件移送原則適用之具體展現。


「全件移送原則」乃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保護主義下所延伸而出的程序性原則,即因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意旨在「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參少事法第1條)」,故針對少年事件均應先移送少年法院,由兼具司法與行政福祉色彩的少年法院,實質審核少年之非行行為究應依刑事處分或保護處分之程序進行(參少事法第 18 條),目的在於排除其他司法或行政機關對於少年的管轄權,運用法院先議權,即由法院先針對少年犯罪事件之背景與各種狀況進行調查,徹底實現保護主義。


「全件移送原則」的例外?

誠如上述,修正後少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於「少年刑罰非行事件」,依法仍有全件移送原則之適用。

至同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二、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三、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四、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少年,得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之。五、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認對於「少年曝險行為(舊法稱:虞犯)」之事件,應先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並無全件移送原則之適用,此係為使行政機關對於曝險少年承擔一定責任,故建立「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原則,以協助曝險少年不脫離生活常軌,不受危險環境危害,尊重少年主體權,並彌補社會安全網之不足。

然,應予注意者,上開修正後第18條第2項至同條第7項自2023年7月1日才施行,給予縣市政府所屬跨局處的少年輔導委員會4年準備期,故於此過渡期間有關少年非行行為(刑罰非行或曝險行為)均有全件移送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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